一、为了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促进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劳动安全条例》和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队从每年固定资产折旧额中按5%的比例开支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由安保科计划用于改善劳动条件。
安保科要根据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尘毒情况,按轻、重、缓、急做出资金使用计划安全,并与财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
三、所购置安全技术设备单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使用期在二年以上的,按固定资产进行验收管理,按期提取折旧,单价在2000元以下、使用期在二年以下的,按低值易耗品进行验收,按分期或分次摊销计入成本;其维修费按现行《施工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四、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要专项使用,防止挪用。要严格按照原国家劳动局,全国总工会[1979]劳总护字45号文《关于认真贯彻<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列报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措施几乎上的项目总名称表》规定的项目。否则,按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处理,财务部门不得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中开支。
五、队将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检查项目落实情况,确保规定提取,使之尽快转化为安全防护设施或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六、对于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所形成的新的固定资产(指单价超过2000元),应及时归口管理,按规定予以维修并提取折旧,使其连续发挥效用,防止资产流失。
七、对不按本规定执行,发生伤亡事故、作业环境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应首先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