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我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局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队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属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行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坚持“管生产必须关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工程项目中,坚持“三同时”(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四条 职工(含外聘或雇用人员)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疑问,遵守单位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 队党、政、工、团等部门应齐抓共管,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队工会应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发面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 队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队长安全生产职责
1、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认真落实局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主持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中;
2、审批队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措施经费的落实,并督促所属部门贯彻执行;
3、主持召开队长办公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重要问题;
4、建立和明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本单位领导和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生产责任事故或一次死亡2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和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找伤亡事故的原因;
7、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书,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8、听取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及时落实改进技术措施,每年向职代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队长安全生产职责
1、协助队长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规划,审查批准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2、组织领导并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督促所属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3、组织实施生产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组织事故调查,发生重伤以上生产责任事故或一次死亡1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完成事故报告,及时上报;
5、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科级干部、安计干部的安全培训和安全工作考核。负责组织对新职工进行队级安全教育。
(三)分管其他工作的副队长、副队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1、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督促落实解决;
2、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预防事故的技术措施;
3、审查地质勘探设计及施工计划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新技术、新机具、新工艺安全方面验收工作。
(四)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1、在执行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时,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宣传教育;
2、检查监督有关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3、监督监测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理。负责执行对事故领导责任者的行政处分;
4、在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时,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意识教育。
(五)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职责
1、依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对单位劳动保护工作行使监督权,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措施,并监督执行情况;
3、组织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了解劳动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倾听职工呼声,保障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六)队属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或项目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2、熟悉各种规章制度,以身作则,不违章指挥,不强迫工人冒险作业;
3、经常进行安全检查,负责消除事故隐患,督促配齐安全设施,深入生产现场,制止违章作业;
4、发生事故后,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尽快向上级报告;
5、按标准配符劳动保护用品;
6、负责新工人或临时工的分队级或岗前安全教育;
7、结合上级安排好防雷电、防洪、防水、防滑、防冻等季节性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安全管理部门安全职责(劳动人事工作部)
1、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要求、提出贯彻意见;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安全生产情况,提出预防事故的教育、技术、行政等措施;
2、负责开展工伤事故的调查,负责统计上报,审查批复事故报告;负责事故建档和综合分析工作;定期或不定期通报事故情况。开展职工因工伤残鉴定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改善劳动条件、作业环境,对消除危险因素和尘毒危害提供安全技术指导;
4、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经费落实情况;
5、制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协助单位领导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负责认定事故隐患及职业性危害,提出整改防范措施。检查监督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完成情况;
7、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安全操作规程,根据生产组织形势的变化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
8、开展工作场所尘毒检测,定期组织职业性体检,做好工业卫生档案管理;
9、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生产月”活动;
10、监督检查“三同时”落实程度。
第八条 地调所安全职责
1、在编写地质勘探设计时,必须考虑实际条件,提出安全生产防范措施;
2、为矿山开发提供的技术资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3、加强矿产开发项目的查询管理,矿山工程事故需有矿山工程设计,矿山工程实际应有安全卫生内容,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探采结合项目,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必须提出保障安全的措施;探测工程超出原设计时,必须重新进行通风、供电、送水及支护等专项设计;
5、组织矿产开发项目、探采项目开工及竣工验收。
第九条 钻探工程处、路桥工程处、制印分队安全职责
1、编制生产计划,加强生产施工调度,组织均衡生产,生产施工中应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2、加强生产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改善劳动环境,创造良好作业条件;
3、工程勘察、多种经营生产项目论证中应有安全内容,坚持新上项目“三同时”管理,在引进新机具新工艺是要开展安全性能调查。
第十条 经济工作部安全职责
1、为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供资金保证;
2、安排整改较大事故隐患所需资金;
3、负责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劳动人事工作部安全职责
1、组织对新职工开展职业培训,安排对新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
2、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对患有职业病变的疑似症状的职工及时调换工作安排治疗;
3、做好特殊工种上岗管理,安排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许可证后,方可安排特种作业;
4、负责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 设备物资管理安全职责(经济工作部)
1、管理好各类机械设备,安排定期检修,配器并完善设备防护设施;
2、主持新设备、新机具的审查验收和失业人员培训;组织重大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3、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储存和发放的安全负责;负责其他物资存放、运输时的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队有汽车单位汽车运输管理安全职责
1、做好机动车辆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
2、做好车辆的经济技术管理,协助交通监理部门做好车辆年审检验;
3、负责汽车运输安全,参加交通运输事故的内部调查处理,根据《陕西省地矿局汽车运输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保卫安全职责(物业管理中心)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等法规,定期检查消防设备,进行防火教育;
2、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监督检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储存和发放情况。
第十五条 工会组织安全生产职责
1、依照《工会法》对安全生产设施群众监督权,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检查;
2、监督单位安全生产自然制度及安全生产工作“五同时”执行情况,并对各种违章现象有权制止、批评;
3、接受职工群众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来信、来访或申诉,及时要求有关部门查处、答复。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监督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禁止使用童工;
4、参加事故调查处理,见到“四不放过”原则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房屋安全,及时检修危房;
2、负责生活办公区供电、供水、供暖、供气安全,做好配变电设施、锅炉运行保养工作;
3、负责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审计、政治、纪检监察等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协助安全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
2、负责执行对事故领导责任者的行政处分;
3、参加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对事故责任者经济,行政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机长、坑长安全生产职责
1、是本机台或坑口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模范执行安全生产制度,不违章指挥;进入工作现场,要穿戴防护用品;
2、在布置生产任务是,必须布置安全措施,临时性辅助作业要做好劳动组织工作,明确职责分工。经常深入现场,坚持设备、机具,以及工作场所安全状况,坚持各种防护设施,消除事故隐患,纠正违章操作,组织文明生产;
3、按照局制定的《班组安全管理制度意见》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要立即报告上级领导;
4、发现紧急不安全情况时,有权停止生产,并组织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组织抢救国家物资、设备;
5、发生事故后要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立即报告上级,参加事故调查分析;
6、对新上岗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 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1、本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以身作责,带领班组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纠正班组人员的违章行为;
2、随时检查设备,机具的安全运行状况,坚持防护设施完好程度,坚持工作环境,发现问题要立即解决,不能解决时要立即向领导报告;
3、认真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教育工人争取使用设备、机具和防护用品;做好新上岗工人和易发生事故人员的监护工作;
4、负责对新上岗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对无操作证件的特殊工种工人有权拒绝分配工作;
5、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6、对所属地质普查、测量、物化探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防止发生坠落、淹溺、野生食物中毒、中暑,以及蛇兽伤害等伤亡事故。
第二十条 岗位职工(含临时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1、在班组长领导下,对本岗安全负责;
2、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规则、安全制度,不违章作业,不冒险作业,不从事不懂得作业;
3、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特殊工种持证操作,不准将设备、机具交给无证人员操作;
4、对本岗位防护装置使用过程中的有效、可靠性负责,不随意拆除;负责本岗位工作地点及设备、工具的整洁;
5、服从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指导,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参加安全活动,及时反映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工作。
第二十一条 队每年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目标任务的,由队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发生责任伤亡事故的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按照《安全生产与治安保卫责任书》规定执行。对发生汽车交通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按照《陕西省地矿局汽车运输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执行。
实行责任伤亡事故安全责任一票否决制度。发生重伤或死亡责任事故的单位、集体和负有责任的个人年度内不评先进,在年度经济责任制考核时,对事故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队内所有单位、队投资及联营的各类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列出的职能或列出的部门单位未设置专职人员的,其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单位实际管理的部门相应落实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事故的分类和责任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队劳动人事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