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发的文件、合同及其他材料,印章管理人员直接用印,其他正常公务活动用印实行申请单制度,无主管领导和单位主要领导签发批准的申请单,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一) 本队职工办理工资收入、职工身份及队内住房情况等证明,由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划分据实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加盖部门章后方可盖队公章。
以下情况,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一)本队职工个人婚姻关系、亲属关系、户籍关系及对外经济担保等证明;
(二)非本单位职工要求出具的各种证明文件;
(三)以本单位财产作抵押向外提供的抵押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四)本单位职工要求出具的空白文件及明显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国家、上级机关与队制度规定的文书;
(五)未经队审议批准的各类经济合同;
(六)为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庇护的虚假证明材料;
(七) 非生产需要购买爆炸物品、爆破器材、剧毒药物及公安专用器材的介绍信;
(八) 其他特殊情况用印须经主管领导与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