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7-13 浏览次数:100次
为加强安全事故管理,规范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队所属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第六地质队所属各单位。
二、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本队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三、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四、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分队、公司、队。
五、队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省地矿局和队所在地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及工会。
六、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队所属各单位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七、轻伤、重伤事故,由队、安全生产技术人员、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八、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九、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十、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十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队及队所属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处理,并报队批复结案。
十三、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生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向队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违反本制度,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五、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六、伤亡事故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90日内结案,并将结案材料报队批复结案和存档。